怎樣縮短企業和失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企業和事業單位,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養老金存在差距是合理的。這種差距不完全是制度性的,由于行業特定不同,崗位的性質不同,在崗時的工資基數不完全一樣,這是導致退休后養老金差距的根本原因。
對于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要完全做到沒有差距,這是一個不可能實現的任務。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和按勞分配的經濟制度,在我國的城鎮就業群體中,企業職工占了整個城市職工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但由于社會分工不同,整個社會是由各種不同的單元來共同組成的,企業有企業的價值,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作用,少了任何一個主體,社會運轉的這部大機器就像缺少的零部件,是無法正常運轉的,也是無法發展和進步的。
從制度層面來看,現在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雖然在具體名稱上,企業職工繳納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繳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都是同一個家族,同一種繳費方式,同一種養老金的計算辦法,這是沒有差別的,也是平等,制度層面的平等,是社會平等的基礎和前提。平等并不是均貧富,要求所有社會成員都拿一樣的養老金。我們在兼顧公平的同時,還是講求效率,這個效率就是差距存在的動因,也是調動各方積極性的主要杠桿和手段。
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三個方面。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越高,繳費基數就會越高。但從行業來細分,事業單位有固定的工資調整增長機制有完備的職務職級晉升機制,總體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要高于企業職工;企業職工中,國有企業職工這一塊其實薪酬體系也是比較完善的,職工的待遇也不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所以繳費基數也和事業單位職工差不多;但問題最大的還是民營企業的職工,民營企業的職工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社保意識普遍差,不按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有的單位甚至是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除了繳費基數以外,差距最大的就是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穩定,工作人員穩定性比較好,流動率非常低,所以繳費年限一般都會達到30年以上;但在企業工作的職工,特別是在民營企業工作的職工,人員流動性非常大,職工頻繁跳槽的幾率非常高,導致普遍的繳費年限非常短,很多人繳費只有15年,超過20年,30年的人非常少,繳費年限短養老金偏低這是誰也無法改變的事實。
除了基本養老保險部分以外,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差別最大的,今后可能就是補充養老保險造成的差距更大。事業單位是為國家工作,國家單位是要堅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所以在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還要按照政策按時足額繳納職業年金,而且是強制性的;但企業中的企業年金是自愿性的,要根據企業自己的效益來決定,即使是很多國有企業也無法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由于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高達12%,比個人賬戶養老金還要高,這是導致企業與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的最大因素。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是由各種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差距按照目前的體制機制在短期內是無法改變的,要得到根本的改變,最關鍵的因素就是要提高企業職工在崗時的收入水平,提倡穩定就業,增強企業和職工的社保意識和法治意識,在提高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上下功夫,加大對社保的監督和執行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