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人員的死亡,就比較棘手了。這種發生人員傷亡的案子,必然會經過法院的審判的,畢竟人命大于天。
首先要鑒定是不是全責,如果小轎車全責,不用想,50萬元肯定是不夠的,如果保險賠償不夠,自己必然要掏錢補償死者家屬的,這也是為什么現在的車購買三者保險的時候至少是100萬的原因了。
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按照法院的判決金額賠付保額,如果法院判決是50萬,且對方也愿意簽署諒解書,這個案子就結了,當然也不存在自己掏錢或者是坐牢的事情了。
如果法院的判決超過保險公司的保額,那么剩余的部分肯定是要肇事者全部承擔的。
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以及死者的年齡有一個標準的計算方式,每個地方和每個地方的賠償標準不一樣的。即使是這樣,現在出現人命官司,50萬是肯定不夠賠償的。
如果駕駛員涉嫌違法行為,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涉及到坐牢的事情了。
在一些實際的操作案例中確實存在。
當地發生的一個案例,僅供參考。
駕駛員駕駛小轎車,正常行駛,將路人撞死,小轎車只有交強險,其他的什么保險也沒有,后來死者家屬提起訴訟,最后的官司判決是128萬元。
駕駛員無能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費用,最后就選擇坐牢了,判了三年,駕駛員自己計算的結果就是,如果坐牢了這128萬元就不用承擔了,相當于自己每年省了42萬元。最后駕駛員選擇了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