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靈活就業女性的退休年齡,一般認為是55周歲退休,但是也有的地區執行是50周歲。
目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退休年齡1978年國發104號文件《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可是,這兩個文件中適應的范圍只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人和干部。
1991年我國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才開始允許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群體參加養老保險。
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政策的通知》,對于農民合同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退休年齡作出了確定,男性都是60周歲退休,不過有關性質的女性退休年齡卻是55周歲。
可是,有的地區早已經出臺了制度文件明確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群體退休年齡是50周歲。有的地方就始終堅持了下來,比如說四川省、青海省、青島市等等。其實,在當時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只是各個地級市,因此各地方有很大的自主權。
另外,個人身份的確定也是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經常會與企業職工的身份轉換,特別是一些失業下崗職工如何確定身份?如果說僅僅因為失業下崗就變為靈活就業人員,延遲退休五年的話,也確實影響很大。
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給甘肅省人民政府的一個答復明確,在2001年文件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從事過特殊工種并工作滿足規定年限的職工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仍然可以按照50歲退休。至于其他情況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因此有關女性的退休年齡,各地都是自信掌握的。比如說山東淄博是要求在企業繳費滿10年以上,退休前不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就可以按照50歲退休。廣東省是要求只要以企業職工身份參加過養老保險,退休時又不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就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確定退休年齡。
這個問題由于各地都有各地的歷史沿承,目前也確實沒有統一規定。不過隨著延遲退休的即將到來,國家肯定會進一步完善有關的退休年齡政策,在全國層面進行徹底的統一。
也不用過于擔心,按照有關小步慢走、彈性實施、強化激勵的思路,或許女性靈活就業人員50歲還是55歲退休的規定能有一個雙贏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