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不論是未簽勞動合同還是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都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補償數額】
1.未簽勞動合同的補償
雖然公司未簽勞動合同屬實,但是由于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13年,早已超過了仲裁時效,所以這部分補償是無法拿到了。
如果未超過仲裁時效,在未簽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應該每個月支付員工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2.未繳納社保的補償
公司未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數額=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
(不滿1年超過6個月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最高補償年限為12年)
所以你可以拿到的補償是12個月的月工資。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