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22:31
這是國家規定,當然是合理的。
人死之后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其計算方法是根據生前退休待遇計算的,這只是一種計算方法,并不是死了之后也領取退休養老金。
為什么說這種方法是合理的呢?因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國家在計算養老金的時候,已經考慮了這部分費用,也就是說,他領到的這部分資金仍然是他退休金的一部分,只不過是在過世之后發放。
養老金是職工個人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的兌現,是一種合同,也是一種權利,并不是施舍和或福利,根據合同領取自己所得的待遇,這沒有什么不合理。
人死之后,還有一些身后事需要處理,比如安葬需要費用,自己的親屬也需要進行撫恤,尤其是上有老人或者下有未成年子女的,這些錢可以幫助他們度過失去親人的暫時難關。
所謂領取十幾個月的退休金,這只是計算喪葬費和撫恤金的一種方法,不同地方標準也不一樣,有的地方是按照月度養老金計算,比如發放20個月,有的地方是按照固定額度,比如2萬元。
這并不是說人去世后還發放養老金,有些地方曾經出現過騙取養老金的情況,老人去世后不向單位匯報,結果單位沒有減員,仍然照常領取養老金,后來人社部們檢查才發現,這種情況當然就不合理了,多領的養老金需要追回,嚴重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