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農業戶口繳存職工在原籍購買或自建農房的。
(四)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五)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離、退休的;
(七)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十)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職工與配偶在本市均無自住住房,合法租賃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十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十四)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