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第三人侵權,工傷職工應該得到一定程度范圍內的雙重培訓。
凡事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關于第三人的厘定
正在工作的職工,造成工友傷亡的,這種情況不屬于第3人。職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所謂第三人應當是用人單位以外的人。
雙重賠償的內容
工傷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醫療費是不可以享受雙重賠償的,但是相應的侵權待遇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
工傷職工因第三者侵權,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是這樣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解釋,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停工留薪期期間用人單位那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工資,這種情況下即使通過法院索要誤工費,也是沒有依據可以支持的,畢竟單位發放的工資待遇。
其實,可以索要的是營養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等。不過工傷待遇中的名稱和民事賠償中的名稱是不一樣的。比如工傷傷殘,應當得到的是傷殘一次性補助金。
如果是造成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這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而民事賠償中,叫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既然不一個名稱,可以雙重賠償也可以理解了(這不是原因)。
綜上所述,凡事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確實可以得到雙倍的賠償,但是名稱什么的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