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三次來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第4次仍然沒有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而是簽了5年這樣的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跟國在的工作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時候,第1次可以簽訂一個固定的勞動合同,第2次也可以簽訂一個固定的勞動合同,當然這個固定的勞動合同可以是一年可以是三年可以是5年,也可以是8年,也可以是10年,這個是不受任何約束的。
但是當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那么這種情況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所謂的這個無固定期限,并不是指所謂的長期勞動合同,它只是說沒有固定的期限,也就是說不以這個有限的期限來約束勞動合同的存續時間,它是這樣的一個概念。
就是說這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可以是一年可以是三年可以是5年,可以是7年,那么作為工作單位來說,有權利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個人也可以提出辭職,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說應該來說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