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1991年6月26日國發(1991)33號文件頒發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隨即將國家的企業退休制度改革為養老保險制度。并從1991年12月1日起實行國有企業老人老政策,中人中辦法,新人新措施。
也就是說,國企職工1991年11月30日以前退休的為老人老政策,沒有退休的從1991年12月1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此前的工作時間經法定程序批準為視同繳費時間。集體企業是從1992年7月1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此前的工作時間經法定程序批準為視同繳費時間。
此后,國家于1995年3月1日國發(1995)6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1997年7月16日國發(1997)26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2005年12月3日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都一再明確了企業職工必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辦理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所以,企業只有為職工代扣代繳養老保險的義務和責任,沒有為不繳養老保險的員工辦理退休的權力和經費。
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的。企業沒有權力也沒有經費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