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單位不想用勞動者了,但是又不直言給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會不安排職工上班,然后又不給職工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職工應該怎么辦?
首先,確認勞動關系。
雖然說我們屬于在這個單位工作,但是有可能單位沒有給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確認勞動關系。一般職工需要、服務證等證明身份的材料,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登記表、報名表以及考勤記錄等材料。
第二,勞動合同簽訂。
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這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能適用于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而且要進行書面告知。
所以說只要職工通過單位面試,確定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試用期就不是隨隨便便解除的。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仔細搜集有關證據,證明自己何時與單位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自應簽訂合同的次月起索要雙倍工資。
第三,明確待崗待遇
如果是有勞動合同,單位不讓上班,也應當留取相應證據材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書面理由,可以理解為安排職工待崗。但是,一般只有企業停工停產歇業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職工待崗。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不能無理由安排職工待崗。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安排職工待崗的,待崗的第1個工資發放周期應當按標準工資發放;以后的工資周期可以按照最低工資的70%發放基本生活費,同時用的單位要給職工繳納著社會保險。待崗工資的標準是有各省市自行決定的,70%最低工資是山東省的規定。
第四,了解經濟補償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以合理的理由解除。要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14項情形之一。屬于14項情形中的規定,有的需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年按整年計算。
如果是14項情形規定之外的情況,那么屬于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以通過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直接解除。
第五,職工主動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實際上已經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定還是比較全面的。勞動者最好是先了解有關知識,至少在維權的時候也可以占據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