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局督查稽核科和社保科完善內控制度,對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進行監管,堵塞業務管理漏洞;督查稽核科與業務科室職責職能分離,單獨負責對業務辦理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并專門設立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進一步完善了內部監督制約職能。
二是強化監督制度建設。圍繞貫徹執行好《社會保險法》,建立健全了《基金監督內部管理制度》、《現場非現場監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實現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約束人、用制度規范業務辦理。
三是強化廉政風險防控。認真查找基金監管單位業務經辦崗位的廉政風險點,根據出現風險的可能性與危害性,分級評定廉政風險崗位,實行分級監控、分類處置、動態管理,讓每個在崗干部明白在工作中該干什么、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增強自律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是強化基金日常監管。局紀委隨機抽調局機關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業務科室的日常檢查工作,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加強跟蹤督促,確保社保基金安全。
撰稿:朱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