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工作時受傷,等到勞務派遣合同期滿后,起訴用工單位索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以及醫療費。《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職工的這部分訴請,獲得了法院支持。
朱某與利業勞動代理中心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書》,約定朱某自愿派遣到某電信公司從事線務員工作,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止。利業中心與電信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對于按社會保險有關法規規定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的相關費用,由電信公司支付。
2013年6月7日,朱某工作時摔傷,住院治療40天,發生醫療費7萬余元,其中工傷保險基金保險4萬余元。同年7月8日,銅陵市人社局認定朱某為工傷,后鑒定勞動力功能障礙程度為八級。朱某在利業中心工作至2014年5月,未被拖欠勞動報酬。
2016年1月,朱某提出仲裁申請,被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于是,朱某將利業中心、電信公司訴至法庭,索要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護理費。
此案經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和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因利業中心與電信公司之間就被派遣勞動者工傷保險責任承擔有特別約定,法院最終判令電信公司除支付朱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5723.7元、護理費6446.46元外,另支付朱某醫療費23244.36元。
工傷保險并非免除單位責任
以案釋法
獅子山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朱某受利業中心派遣到電信公司時遭受工傷并被認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八級,利業中心作為朱某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朱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因利業中心與電信公司之間就被派遣勞動者工傷保險責任承擔有特別約定,即由電信公司承擔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
朱某雖一直在電信公司工作,但其與利業中心的勞動合同已因期滿而終止,即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朱某是因履行其他勞務派遣合同到電信公司工作,故朱某主張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利業中心與電信公司在朱某停工留薪期未停發朱某工資,對停工留薪工資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主張的醫療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判決電信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5723.70元、護理費6446.46元。
朱某不服,認為醫療費目前已無法向工傷基金申請,應由電信公司賠償,于是提起上訴。
對此,銅陵中院二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其目的是降低單位的經營風險、保障勞動者能及時獲得賠償,購買工傷保險僅降低而非免除了單位的賠償責任。朱某發生工傷后,電信公司未及時告知醫療機構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治療,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賠償的醫療費兩萬余元,電信公司未證明朱某存在過度或不合理治療的情形,該部分醫療費應由電信公司賠償,故判決電信公司還要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另支付朱某醫療費兩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