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到街道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就業優惠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法定條件是:繳納了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就業意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的三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具體操作方法:
首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也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法定條件的第二條。所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就是不是因為個人違反勞動紀律或違紀違法愿因,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次是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是: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至4年的,領取3個月至12個月失業保險金;繳納失業保持費5年至9年的,領取18個月;繳納10年以上,領取24個月。
再則是本人持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人事檔案到街道鄉鎮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同時辦理失業就業優惠證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工作。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后初步確定是否可以受理。爾后勞動保障事務所呈報區(縣)就業服務局為其辦理《失業就業優惠證》和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工作。
失業保險金由區(縣)以上失業保險中心審核并發假的。一般是每月辦理一次。通常是當月申報審核,下月開始逐月打入當事人的社會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