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想法是不可以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因為只要是企業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員工應當享受到的權利,所以說員工也不應該要求不購買社保。
那么有些單位比如說讓員工簽訂一個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實際上這樣的一個協議是一個無效的協議。為什么呢?因為一切愉悅于法律之上的協議,那么都不能成為有效的一個協議。所以說,這樣的一個協議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是有很大風險的,比如說,員工離開工作單位以后,那么他依法申請一個勞動仲裁,所在的企業單位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給員工補交社保,所以說簽訂這樣的協議,是沒有任何作用的。
那么對于企業來講,也應該依法給員工購買社保。而且2019年是社保稅改的元年,所以說稅務部門一定會要求企業單位,按照自己員工的總數來購買社保。那么這樣一來的話,作為企業來講,也不能夠逃避購買社保的一個現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