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表述有問題。職工受傷跟沒有買社保不會有直接關系。
一般我們想表達的意思是沒有買社保的情況下,員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是不是應該給賠償呢?
實際上,不管用人單位繳沒繳納社保,職工受傷以后都應當去申請工傷認定,有行政確認部門確認是否屬于工傷。
用人單位在30天內享有排他權去申請工傷。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不申請,30天以后勞動者或其近親屬以及工會都有權利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蓋不蓋章,都不影響工傷認定。
行政確認部門根據有關證據材料,會做出法律上的判斷,對這一事件出現確認結果。確認屬于工傷之后,用人單位和職工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或享有相應的權利。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受傷的勞動者首先可以享受工商治療所需費用報銷的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另外還有相應的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械費用等等。
另外,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也就是說治療期間用人單位要保證工資待遇不變。也就是除了加班費以外,其他的待遇都要照發。
發生了工傷,都有一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會。相應的費用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沒有繳納社保自然是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以后,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如果是1~4級傷殘,直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5級以下的傷殘,應當到原就業崗位工作。5~6級傷殘,如果不能勝任原崗位也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調整后的崗位,可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相關費用不管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都是要有用人單位承擔。
5~6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7~10級傷殘,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只要是有傷殘等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而工傷保險基金要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這就是基本上的各種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那么相應費用就應當有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開始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就會承擔新發生的費用。
有人說用人單位不支付怎么辦?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人社部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如果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備案;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法院出具終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職工都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有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錢,會有社保部門向用人單位索要。
不過,我們要知道工傷保險基金只會承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應該承擔的費用,規定應該有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社保基金是不會承擔的。
綜上所述,萬一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承擔的并不是賠償責任,而是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支付義務。至于賠償,是相關責任人做出的民生侵權上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