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在我國《社會保險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這就很清楚地界定了社保繳費基數是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工資。
但在具有實踐中,由于2019年之前對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界定并不是完全一致,就有的地方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的下限。
不過,按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國辦發〔2019〕13號)的規定,繳費基數范圍一律界定為社平工資的60~300%。也就是說,下限是社平工資的60%、上限是社平工資的300%。
如果在職職工收入低于社平工資的60%,則按照社平工資的60%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如果職工收入高于社平工資的300%,則按照社平工資的300%作為社保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