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職工在這次新冠病毒肺炎爆發后遇到了不能上班的問題。不能上班、老板不發工資算不算失業呢?是不是我們可以領失業金?情況并不是那么簡單。
什么是失業?
一般來講,我們認定的失業是在法定勞動年齡階段內(16周歲至60周歲以前),有勞動能力,但是沒有從事有收入報酬的工作,既認定為失業。
當然我們也可以反向劃定范圍,那就是除了就業職工以外的有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階段以內的人員。相對于就業來講,一般包括靈活就業和用人單位就業。
失業能領取失業金嗎?
答案是:不能。我們的失業保險并不是全民征收型的,而是劃定了參保的范圍,因此待遇享受條件也僅限于《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這三項:
第一,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以上。
第二,非本人意愿失業。
第三,有求職意愿。
非本人意愿失業,一般是被單位辭退,或者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求職意愿是指需要去當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僅會發放失業金,甚至也會推薦工作或者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一般是每繳費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最長不可以連續超過24個月,一般需要繳費滿10年以上。如果領取不完,可以累計計算,等在下次領失業金時累計領取。
所以,新冠病毒肺炎爆發后職工不能上班,不屬于失業,不能領失業金。
職工有什么工資保障嗎?
面對突發疫情,職工不上班有什么工資保障嗎?那是當然了。
首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職工在被隔離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很多職工返城以后,按照當地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需要在家自主隔離14天。這一期間工資待遇是照發的。
第二,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之內(一般是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當地規定支付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是各省市按照當地規定明確的,一般是70%~100%的最低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安排帶薪年休假。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累計工作年限,每年給勞動者安排5~15天的帶薪年休假。這一假期,用人單位當然是應當正常提供工資報酬的。
第四,患病。我們如果即使沒有受到新冠肺炎的傳染,患上了其他疾病,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國家法定的醫療期,給職工發放病假工資,并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病假工資一般是70%的最低工資標準。醫療期根據在企業工齡的不同,一般是3~24個月。
所以,職工還是放心好了,即使我們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不能上班,也是有相應的工資待遇發放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發,那么這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