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被鹿晗刷屏了。根據媒體報道,有互聯網平臺銷售公眾人物的“戀愛險”(如“鹿晗戀愛險”),以在一定期限內公眾人物是否保持戀愛關系作為賠付條件,受到了不少粉絲的追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的本質可以理解為一種契約式的互助,前述規定可以看到,保險是分攤意外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是轉嫁風險的一種工具。在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是保險標的;財產保險中投保的具體財產如汽車、房產等,是標的物,人身保險中的人的壽命或身體,亦是標的物。而在“戀愛險”中,沒有契約式的互助,保險標的物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消費者購買公眾人物“戀愛險”,將面臨缺乏法律保障的風險。
以“戀愛險”作為噱頭,確實算得上是商家一種聰明的引流方式。除了“戀愛險”之外,奇葩的保險也是層出不窮。
美國曾經推出過“外星人綁架保險”,保費是9.95美元,如果投保人被外星人綁架,可以獲得1000萬美元的賠償,保險的期限更是長達1000萬年;荷蘭曾經推出過“綠帽子險”,保險的標的是丈夫發現妻子有外遇或者孩子不是親生的,賠償金額500歐元;韓國推出過“愛情保險”,保險以戀愛雙方是否成婚為賠付條件,如果成婚,保險公司將會理賠;阿姆斯特丹推出過“買彩票老不中將保險”,如果投保人一年內購買52次以上彩票均不中獎,保險公司將支付2500歐元的賠償,而保費的金額在10歐元左右。
在中國奇葩保險也不少,早前互聯網推出的“熊孩子險”、“手機碎屏險”等,這些險種的保費普遍較低,不過并不是由保險公司直接推出的,其合法性和賠償問題可想而知。不過這些保險,娛樂的成分居多。在此提醒,消費者在投保時,應嚴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選擇有保險資質的險企,在簽訂合同時也需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