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所以說: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后,是可以解散。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股東投個票決定不干了,監管機構也同意了,經過清算后就可以注銷解散的。
但應該注意的是,這個規定指的是“僅經營非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比如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險公司等,保險產品基本為一年期,產品到期后,公司也不繼續保了,可以換到其他保險公司接著保,對應到常見的險種就是車險,財險,醫療險等一年期的保險。
那為什么很多壽險公司經常說保險公司不允許破產呢?別急再往下看: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通俗講就是:壽險公司倒閉后,人壽保險合同一定會有其他保險公司接手,需要理賠直接找接手我保單的公司理賠就行,利益不受影響(注意:年金分紅是會受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