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2001年到2002年。單位給交過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交嗎?你的這個問題,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已經給你正常的繳納了這兩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那么就不存在補交的問題。但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在這兩年期間,正常存續勞動合同關系,但并沒有正常的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是由企業單位來進行補交。
或者說你在這兩年期間,沒有通過工作單位上班,自己是按照這種靈活就業的方式交費或者是屬于失業人員,那么這樣的話是不能夠補繳的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斷的情形無法補交,企業單位造成中斷的情形,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允許企業單位來進行補繳的。
如果在補交的過程中所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么也應該一并由企業單位來承擔,因為畢竟是企業方面的原因,造成社保沒有辦法正常交納的情形,所以說企業單位是有這樣的責任和義務來承擔滯納金的費用,同時還應該承擔企業單位所應當承擔的繳費比例,那么我們個人所承擔的繳費比例,應該會從我們的工資當中扣除就可以了,這樣的話就可以正常的完成補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