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于單位給職工購買養老保險,主要就是按照社保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都要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去盡養老保險繳納的義務。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不但對于用人單位是強制性的,對于職工來講也是強制性的。
這種強制性體現在所有的用人單位在成立后的三十天之內,都要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的繳費登記,在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要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繳納手續,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以后,就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按照按繳費比例共同承擔繳費義務;作為員工來講,進入用人單位以后,也要依法履行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每月要從本人工資中按比例扣除個人應繳納的比例,這也是強制性的,即使和用人單位簽訂了放棄養老保險繳納的協議、或是承諾等,都是不合法的。
除了繳納養老保險這個規定是強制性的以外,對于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養老金待遇的享受,也是屬于強制性的。比如繳費基數的規定,單位繳費部分必須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進行繳納,個人必須按照本人實際工資進行繳納;繳費比例也是強制性,即用人單位承擔16%,個人承擔8%。用人單位不能把單位繳費部分加到職工頭上,增加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再有錢,也不能將職工應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來承擔;繳費年限的規定也是強制性的,只有最低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才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之一;對于退休年齡的規定也是強制性的,即必須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對于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也是強制性的,即養老金就是按照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來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還有過渡性的養老金。養個老金的計算只能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退休前上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退休年齡等綜合因素來計算,不能人為地增加或是減少。
2011年7月,隨著社保法的實施,社保法也就成了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專項門法規,從以前的條例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加上之前已經生效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構成對職工權益保駕護航的三駕馬車,也是職工維護自身的權益的主要法律依據,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違反了社保法,勞動合同法,受損的一方都可以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維權。
綜上所述,單位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是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履行的法律義務,這是強制性的,必須要執行,如果拒不執行或是執行不到位,就要受到社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進行處罰。從繳納養老保險,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過程,包括繳費基數的規定,繳費比例的規定,繳費年限的規定,退休待遇的規定,這個過程都屬于強制性的過程,在這個強制性的過程中不僅是指用人單位,對于職工也是屬于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