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凍結等調查需要多長時間?據悉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是涉及財產權的一項臨時性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案件涉嫌資金被隱匿或者轉移,以便于監察機關及時收集證據、處理案件和挽回、減少損失。因此,凍結時間的長短,涉及到案件的進展情況和直接影響到對涉案單位和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根據有關規定,監察機關采取凍結存款財產等措施的時限從具備凍結的條件開始,到凍結的條件消失時結束,最長不超過調查期限。凍結存款的條件消失后或者案件結束后,應及時解除凍結措施。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凍結存款等財產的責任由出具凍結法律文書的監察機關承擔。根據監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監察機關凍結存款等財產的行為侵犯了被凍結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國家賠償。